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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在依纪依法履职上有一个大进步大提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3-30 16:56

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监察法,认真研究解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切实在依纪依法履职上有一个大进步大提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中央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效。将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写入宪法,实施监察法,依法确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法定化,为各级监委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法治保障,也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深入开展。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者,也是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始终对党章和宪法保持敬畏之心。只有内心尊崇,才能行为自觉。要不断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要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学然后知不足”。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履职能力。自觉履职的前提是要熟知,先把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学好。原来纪检系统的干部要抓紧学法,转隶干部要认真学纪。要系统学习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掌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程序、基本要求;要对着宪法、监察法,原原本本学、一条一条学,准确把握立法的目的、背景、原则,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要求,弄明白监察的职责、范围、对象、权限、程序等,搞清楚法律规定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加固“底板”、补齐“短板”,在系统深入、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做到既要“愿干、想干”,还要“会干、能干”,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要强化法治意识、法治素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增强程序意识、规矩意识,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都要充分考虑是否合法合规。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运用谈话、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特别是严格运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每个案子、每个环节都经得起检验。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党和人民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很高的权威,我们必须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防范权力对金钱的“寻租”,警惕金钱对权力的腐蚀,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要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决策,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条件下开展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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