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所的车辆管理制度,工作中当好‘婆婆嘴’,严格审核把关……”5月23日,湖北省来凤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李银凤对县财政局副局长周某某进行了谈话。
此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监委在清明节交叉检查中发现,来凤县绿水镇财政所公车使用过程中存在车辆使用程序手续不规范等问题。来凤县纪委监委在查办上述问题中还发现,该县其他7个乡镇财政所均存在类似情况。县纪委监委决定对分管副局长周某某进行谈话,督促该局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谈话结束后,周某某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时说:“我们在乡镇财政所的车辆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疏漏,下一步,我们会规范公车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审核把关,对照问题清单举一反三,积极做好整改。”
谈话是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法。今年年初,湖南省隆回县纪委监委收到一条反映“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太春借创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示范店名义,违规收取费用”的问题线索。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查阅相关信息,并从相关企业进行侧面了解后,经集体研判,决定找胡太春进行谈话。
在哪谈?谁来谈?怎么谈?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了周密安排。该室负责人彭少波介绍,考虑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到任不久,负责监督该局的驻县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胡太春本人情况比较熟悉,决定安排驻县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陪同谈话。
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后,按程序报领导同意,彭少波等与胡太春进行了三个小时的谈话。谈话中,胡太春主动承认了错误,讲清了问题,剖析了思想原因。谈话结束,胡太春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后说:“感谢组织给我的机会,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第二天,胡太春又主动将书面说明材料送到县纪委监委。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谈话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委托谈话较为适宜的,纪检监察机关经履行报批程序,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这有利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促使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近日,接到广东省纪委监委的委托约谈函后,广东省直某单位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李某进行了约谈。经过约谈,李某诚恳地接受了组织的批评教育,如实说明了问题,并深刻反省检讨,表示今后将严格注意自己的言行。约谈结束后,该单位党组按照要求将约谈情况向省纪委监委作了书面报告。省纪委监委对李某的说明予以采信,对其问题作了结处理,并反馈给李某。
李某被单位党组织一把手约谈源于广东省纪委监委接到的一则群众举报,该举报反映李某在接待办事群众时言语傲慢、态度不当。综合考虑李某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发函委托李某所在单位党组书记对其进行约谈。接到委托约谈函后,该单位党组书记高度重视,很快对李某进行了约谈。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这是监督执纪实践经验的总结,更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要求。陕西省纪委监委从去年起推广建立“同志式”谈话室,谈话室内统一悬挂党旗、入党誓词,摆放相关廉政资料、读本,还建立了信息存储、视频音频互动、电子笔录实时共享的信息化系统,确保谈话安全。该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该省已建立“同志式”谈话室597间,谈话室在布置上重在营造庄重、温馨的谈话氛围,让谈话对象放下思想包袱、消除抵触情绪,增强感化教育效果。(记者 田国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