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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 发挥以案促改治本功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2-25 17:17

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工作,既可以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使违纪违法者认错悔错改错,又可以通过分类梳理、认真研判,推动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做深做细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是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有力抓手,是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深挖案件资源推动标本兼治

做好总结剖析。坚持一案一总结,在对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进行描述的基础上,总结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中采取的有效做法和创新举措,总结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既总结“前半篇文章”,又总结“后半篇文章”,以召开案件总结交流会的形式,由相关审查调查人员分享经验、交流体会、提出改进建议,进而优化办案思路、提高办案水平、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坚持一案一剖析,在与被审查调查人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深入谈话、同案发单位党委共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案件背后深层次问题进行剖析,分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原因,查找教育管理监督中存在的制度漏洞,评估研判所在单位和地方的政治生态样貌,有针对性地提出可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策建议。

深挖案件资源。审查调查工作不仅要依规依纪依法把案件办得扎实,还要深挖案发根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要求审查调查期间要促使被审查调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被审查调查人撰写廉政家书、廉政忠告书、党风廉政建设评价建议书等材料;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就所在单位和行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提出建议,推动堵塞制度漏洞、完善体制机制、防范廉洁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开展警示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利用履行审查调查职责的独特优势,利用好典型案例“活教材”,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起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功效。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探索用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有的单位召开各个层级的警示教育大会,组织干部集中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有的单位通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三会一课”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有的单位召开案情通报会、组织旁听案件庭审,围绕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组织撰写警示教育文章,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

补齐制度短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探寻违纪违法案件的规律,透过个案梳理工作中存在的廉洁风险点和制度漏洞,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帮助相关单位、行业补齐制度短板。有的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围绕重点部门、行业、领域开展研究,探寻权力集中、资源资金密集的部门和行业领域腐败易发多发的规律和特点,深挖问题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制度建议。有的注重正本清源,从违纪违法案件中把握地区、单位“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排查污染源,努力净化政治生态。有的注重强化整改效果,结合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案发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用好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提出有针对性、实操性强的意见建议,帮助案发单位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及时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整改建议落实情况。

调研发现的一些问题

案件总结剖析不深入。有的单位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审查调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宣传部门等没有形成统筹联动的工作格局,案件审结后没有及时对案件进行系统深入的总结剖析。有的单位对案件的总结和剖析重视不够,把主要精力放在谈话突破、外查、审理等“前半篇文章”上,对案件总结剖析走过场,形成的案件总结和剖析报告不能全面系统反映案件的总体情况,总结面上的问题多,挖掘隐藏在案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少,把握规律有欠缺。

警示教育作用发挥不到位。有的单位开展警示教育不够主动,除了按照组织要求开展规定动作外,充分利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警示教育形式单一,主要以党课、看警示教育片为主,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有的单位开展警示教育的广度不够,对领导干部、本机关在职党员教育多,对基层党员、退休党员等教育少。有的单位开展警示教育针对性不强,没有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往往用一套案例材料警示教育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干部,无法引起受教育对象的思想共鸣,警示效果不佳。

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效果不明显。有的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提出的书面建议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没有切中要害。有的单位出具的建议书问题多、建议少,或提出的建议相对宏观,对于如何加强监管、完善哪些制度等具体建议较少提及,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发出建议书后,缺少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回访,导致建议落实效果不佳。有的被建议单位对落实整改重视不够,认为被审查调查人受到处理就案结事了,只是用书面回复形式简单落实纪检监察建议书的相关内容,没有把整改落到实处。有的被建议单位对纪检监察建议存在认识偏差,认为其只是一般性的工作建议,没有纪法效力,不认真落实,甚至打折扣、搞变通。

做深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主导推进、部门协调配合、案发单位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要把标本兼治理念贯穿查办案件始终,对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和给予重处分以上的案件,第一时间将以案促改工作内容纳入办案计划,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协同推进处分执行、案件剖析、警示教育、整改落实、制度建设等各项具体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加强对相关业务室的案后总结、以案促改工作的跟踪督促,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题研讨,加强学习交流,促进成果运用。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促改工作的整体推进和监督指导,抽查相关单位以案促改的落实成效,并将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政治生态评价及相关考核。

协同联动形成合力。探索建立以案促改工作中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间信息互通、沟通协调、工作衔接等操作规范,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内部联动,明确牵头责任领导、责任部室,规范内部衔接运行流程,把责任压实。加强上下联动,对于典型案件、系统性腐败案件,要加强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联动配合,全面剖析根源,系统推进整改。加强横向联动,建立与公检法、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群策群力排查风险,堵塞漏洞。

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要准确区分不同教育对象的层级和类别,着力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及班子成员,权力较为集中的重要岗位任职干部,资源资金较为集中、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行业任职干部的警示教育,不放松对一般干部的警示教育,还要特别关注对新入职、新入党、新提拔、新调动干部的警示教育。要在案例选取上从严,以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重违纪违法、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四风”问题、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为重点,注重个案解剖的针对性,深挖案件背后的思想根源和心理动机,注重分类施教、对症下药。

坚持严管体现厚爱。要做好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做到精准回访,根据受处分党员干部的职务职级、错误性质、家庭情况等分别制定回访工作方案,通过讲清政策、明纪法释疑惑,消除受处分干部抵触情绪,帮助其走出思想误区、重拾信心、回归正轨。推动成果转化,整理记录回访对象工作学习状况、整改情况、组织及同事评价等,形成档案,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鉴定提供参考,梳理归纳有建设性的工作建议反馈给案发单位,促进相关单位改进工作流程和工作作风。

强化整改落实。要加强案件总结剖析,不仅对个案进行剖析,还要对某一类型、某一领域的案件进行系统剖析,探究规律,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规范整改流程,形成审查调查部门总结剖析案件、相关部门以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案发单位根据建议书内容制定整改方案、监督检查部门验收整改情况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反馈的工作机制。要压实整改责任,上级主管单位要指导监督案发单位的整改工作并推动相关行业、系统、地区健全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案发单位整改情况纳入主体责任落实的检查范围,及时跟进了解纪检监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促进整改取得实效。(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2月25日理论周刊第8版,作者理论周刊与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联合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冯新舟、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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